普洱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8民初416号 原告:普洱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哀牢小镇一期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557728958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为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学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601522914XN。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普洱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与被告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镇沅教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顺丰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原告顺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13元,减半收取48456.5元,由原告普洱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