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天星热力有限公司

**与东丰县天星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4民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3月8日出生,现住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父亲),1964年2月10日生,现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丰县天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东丰县天星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20)吉042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