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山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393号
原告:杭州山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20号第五层5121室。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浪,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鹏。
原告杭州山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山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山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山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沈秋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