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06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排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叶岁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刚,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
原告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20685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旭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