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昊天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诉前调书287号
原告:南京昊天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庆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刚,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1号第38幢二层0203单元。
负责人:梁辰。
被告: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
原告南京昊天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昊天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南京昊天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昊天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牟诚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