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6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顺进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街道南山佛光养生谷泳汶河会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绿博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农机公司商用楼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蜀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香堡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蜀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6号8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烟台顺进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绿博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蜀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四川蜀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1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顺进融创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烟台顺进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