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石大执字第10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吴兴村杨岗组。
被执行人宁夏隆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长胜路113-3号。
法定代表人卢银,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宁夏西吉县农牧局。
负责人谢国玉,宁夏西吉县农牧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终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宁夏隆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宁夏隆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宁夏西吉县农牧局有到期债权7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宁夏隆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宁夏西吉县农牧局的到期债权。宁夏西吉县农牧局在其应承担的债务71000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