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隆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石大执字第2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蔡树志,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隆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胜路113-3号。
法定代表人卢银,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宁夏隆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隆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终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500010元,已执行100000元,未执行400010元,对未执行的400010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彭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