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皓川陶瓷销售有限公司

淄博皓川陶瓷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03民催9号
申请人淄博皓川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淄河大道南中国(淄博)陶瓷产业总部基地E区5栋A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报人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城鑫华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皓川陶瓷销售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银行为浦发淄博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2日、票据到期日为2016年3月2日、出票人为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滨州吉晨经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万元、号码为31000051/25562145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经审查,申报权利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票据一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淄博皓川陶瓷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谭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