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02民初1384号
原告:吉安金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县城工业园西区1层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5LFW2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丹,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同兴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723965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吉安金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吉安金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金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4元,减半收取计1017元,由原告吉安金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