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鹏翷实业有限公司与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23民初1042号
原告:江西鹏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莲塘镇埂头村万家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付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总监,特别授权。
被告: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石滩集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现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原告江西鹏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鹏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鹏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866元,减半收取计3933元,由原告江西鹏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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