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宿州市汇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民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宿州市汇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仁和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街道办事处七里村。
法定代表人:王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康隆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宿州市汇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州市汇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丁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仰芮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