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5380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62791021G,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街道办事处七里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民得利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785092682,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汴河东路循环经济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民得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02执53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方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