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南充市协力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4436号

原告:南充市协力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何洪福。

被告: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

原告南充市协力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诉与被告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协力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充市协力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原告南充市协力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红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蒲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