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4436号
原告:南充市协力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何洪福。
被告: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
原告南充市协力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诉与被告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协力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充市协力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原告南充市协力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红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蒲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