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国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245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01月20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03月12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国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89号平街23/2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656714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国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