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245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01月20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03月12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国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89号平街23/2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656714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国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