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3165号
原告:***,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国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平街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656714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国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静
书 记 员 黄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