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国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3165号 原告:***,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国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平街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656714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国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静 书 记 员 黄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