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荣亿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怀来县荣亿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任丘市康顺金属门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845号

原告:怀来县荣亿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一街养殖场(古家窑村牌坊往南3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冯忠昌,该公司经理。

被告:任丘市***属门窗厂。

经营者:赵周全,该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来县荣忆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属门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来县荣忆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3元,由原告怀来县荣忆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菊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新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