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845号
原告:怀来县荣亿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一街养殖场(古家窑村牌坊往南3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冯忠昌,该公司经理。
被告:任丘市***属门窗厂。
经营者:赵周全,该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来县荣忆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属门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来县荣忆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3元,由原告怀来县荣忆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菊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新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