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维斯昆仑能源(大连)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大连恒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初6269号 原告:***,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熙,系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恒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8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2932900M。 法定代表人:**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第三人:阿尔维斯昆仑能源(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地街24-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4978481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洛克勒菲商贸(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荷花山镇芙蓉街众创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办公室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Y95JU7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恒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阿尔维斯昆仑能源(大连)有限公司、洛克勒菲商贸(大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2022年11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将本案诉讼标的额减少至10000元,并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恒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阿尔维斯昆仑能源(大连)有限公司、洛克勒菲商贸(大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恒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阿尔维斯昆仑能源(大连)有限公司、洛克勒菲商贸(大连)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3575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3550元。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