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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科华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2434号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杜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中科华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世易尚城1号楼东单元2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4812762H。
法定代表人:仲继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蓝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产学研基地D2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4512723F。
法定代表人:高承田,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豆神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69号创意大厦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3149771U。
法定代表人:赵立军,经理。
被申请人:仲继亮,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陶继美,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高承田,男,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李爱美,女,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赵立军,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张春青,女,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科华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新蓝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豆神动漫有限公司、仲继亮、陶继美、高承田、李爱美、赵立军、张春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科华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新蓝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豆神动漫有限公司、仲继亮、陶继美、高承田、李爱美、赵立军、张春青银行存款48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科华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新蓝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豆神动漫有限公司、仲继亮、陶继美、高承田、李爱美、赵立军、张春青银行存款48000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