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恢993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723876735L,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执行人:***,女性,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执行人:山东中科华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764812762H,住所地济宁世易尚城1号楼东单元23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铸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313490320052,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崇文大道6666号山推重工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蓝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产学研基地D2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4512723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豆神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69号创意大厦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314977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系***之妻),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系***之妻),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住济宁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科华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铸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