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186号 原告:山东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城区龙泉路45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绣水大街410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济南睦邻之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绣水大街4100号B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阳公司)与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双山街道)、济南睦邻之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睦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政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双山街道的诉讼代理人**及两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政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11727063.06元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最终以评估鉴定结果为准);2.诉讼费用、诉讼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政阳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款4229669.47元及利息(以4229669.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计算)、鉴定费用135000元。事实和理由:双山街道于2018年4月16日委托政阳公司进行双山公墓的前期规划及施工设计。2018年6月19日通过公开招标,政阳公司中标后,双山街道以睦邻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政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6556461.71元,最后以审计单位的审定值为最终结算值。合同生效后,政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双山街道、睦邻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至今共欠工程进度款11727063.06元。诉讼中根据鉴定意见,总额为6729669.47元(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工程造价3279532.46元和选择性鉴定意见的工程造价3450137.01元),被告已付2500000元,剩余工程款4229669.47元及鉴定费135000元,我方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延期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依法提起诉讼。 双山街道、睦邻公司共同辩称,施工部分属实,工程款已支付2500000元,双山街道仅仅是涉案工程的招标单位,涉案工程是原告与睦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是睦邻公司,实际付款也是睦邻公司,涉案工程与双山街道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双山街道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睦邻公司已经按施工进度进行了付款,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工程是根据进度完成后,***公司及监理公司出具初验合格后方付款,涉案工程未进行初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立,村民阻挠施工与两被告无关。根据鉴定意见,被告方对于鉴定意见中选择性意见工程造价3450137.01元不认可,具体原因被告已经提交了鉴定意见的异议书予以证实,对于鉴定意见中的确定意见,被告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各项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9日,在双山街道委托山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公墓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政阳公司中标,成交金额为16556461.71元,中标书由双山街道作为采购单位**确认,并要求政阳公司于中标通知发出十五日内与双山街道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报价中土石方工程款合计为1331798.14元。***公司(发包人)与政阳公司(承包人)就上述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公墓建设工程,工程地点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横沟村西侧,工程内容是道路铺装、场地平整、墓穴墓碑安装、园林绿化等项目,承包范围及方式是设计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的施工及保修。水电、石料、石粉、种植土、回填土由甲方提供,工期九十天,付款方式工程根据形象进度完成后经甲方、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后可予付款,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余款审计完成二年管护期满后付清。签约合同价为16556461.71元。 2.政阳公司组织人员对上述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因案外人阻挠导致停工。另查明,诉争工程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阳公司已收到睦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分别为:2019年2月1日100万元、2019年5月18日20万元、2019年11月30日20万、2020年1月23日90万元、2020年11月30日20万元,以上共计250万元。 3.因双方对政阳公司已完成工程造价存在争议,经本院委托,我院委托山东中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2022年6月21日出具鉴定报告:一、确定性鉴定意见工程造价3279532.46元,包括道路及铺装1114041.54元、道路及铺装清单外部分94162.31元、绿化工程1958960.34元、绿化工程清单外部分112368.27元;二、选择性鉴定意见工程造价3450137.01元,包括⑴道路及铺装-未安装花岗岩缘石、墓穴石材及墓碑材料200720.09元(未安装花岗岩缘石、墓穴石材及墓碑为已运至施工现场但未施工的部分材料),⑵土方挖填3072465.21元(原告提供双山公墓项目土石方测量与计算报告,被告认为该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相关部门制作,被告从未参与,对此报告不认可。鉴定机构依该报告计算工程造价列入选择性鉴定意见供法院裁定),⑶绿化工程-死亡**部分176951.71元(现场存在部分死亡**,我方无法判断此部分**的死亡时间,本次鉴定将死亡**工程造价列入选择鉴定意见供法院裁定)。政阳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135000元。另政阳公司为财产保全支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全保险费15000元,保全金额为15000000元。 4.另查明,睦邻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8日,系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认缴方式货币,认缴时间2035年12月31日。睦邻公司的唯一股东为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以下简称双山街道财政所),该财政所举办单位系双山街道。双山街道财政所于2017年6月19日注册为事业法人,2019年4月22日双山街道作为举办单位申请注销双山街道财政所的事业单位法人,2020年3月31日正式注销。双山街道财政所注销前,双山街道委托北京正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财政所的资产清算进行专项审计,并于2019年3月31日出具资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说明,载明“由于财政所是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没有独立财务,因此没有债权债务,所使用固定资产属于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双山街道办于2019年3月31日向章丘区财政局出具《关于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清算报告的确认意见》,认可根据相关规定成立了清算组,委托北京正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所对双山街道财政所审查确认,报告内容不含虚假。另双山街道办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清算报告》载明,双山街道财政所隶属于双山街道,属于财政全额拨款正局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人,没有独立财务,截止2019年3月30日,双山街道财政所无债权债务,所属固定资产属于双山街道。双山街道未提交双山街道财政所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 本院认为,政阳公司与睦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未办理规划许可,因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完成部分,且经我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确定了相应造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无效,但政阳公司有权就已完成工程量主张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关于应付工程款数额,根据鉴定报告分为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工程造价3279532.46元和选择性鉴定意见的工程造价3450137.01元,对确定性造价予以采信。对选择性造价中道路及铺装未安装花岗岩缘石、墓穴石材及墓碑材料200720.09元,因系未施工的部分材料,政阳公司可自行处理,本院不计入工程款;关于选择性造价中土方挖填3072465.21元,虽土石方测量与计算报告由政阳公司提交,但被告也未对此提出重新测量的申请,应视为对报告内容的认可,故本院对该部分工程款予以采信;关于选择性造价中绿化工程死亡**部分176951.71元,因诉争工程是未完成工程,鉴定系在施工中进行,保证绿化工程**成活应系政阳公司的合同约定义务,对该部分工程款不予计入。故,应付工程款为3851997.67元(3279532.46元+3072465.21元-2500000元)。关于政阳公司主张的利息,因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亦无法确定现状的实际完成时间,故本院酌定自其起诉之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 关于付款责任方,因睦邻公司系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发包方,也系合同履行中的付款方,其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关于双山街道是否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山街道作为双山街道财政所的举办单位,在该财政所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前对其进行注销,并在注销书面材料中确认其无债权债务,致使双山街道财政所作为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事实履行不能,此时应认定认缴股东的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到期,不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双山街道作为诉争工程的采购单位和被注销股东的举办单位,应在双山街道财政所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睦邻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鉴定费135000元,已由政阳公司预缴,系查明工程价款的必要支出,本院酌定由各方负担67500元,睦邻公司应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于政阳公司。政阳公司为财产保全支付的保全保险费15000元,系为案件诉讼的合理支出,本院酌定由睦邻公司负担3852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睦邻之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51997.67元及利息(以3851997.6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济南睦邻之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67500元; 三、被告济南睦邻之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3852元; 四、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在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三款项的履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第一至三项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77元,由原告山东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00元,被告济南睦邻之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负担36377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睦邻之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来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许环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