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7489号
原告: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六路333号****18号楼18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城区龙泉路45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3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