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旭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勇、宋恩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3419号
原告:王**,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宋恩峰,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山东方旭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港基大厦C座1600室。
法定代表人:赵鑫,职务:总经理。
原告王**与被告宋恩峰、山东方旭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