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豪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朱玉彬与上海豪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5836号 原告:朱玉彬,男,194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绪壹超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竹园路960号207、2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铭星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豪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175号3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朱玉彬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绪壹超市、上海铭星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豪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市为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扩散而实施区域管控措施,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因采取应对措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