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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彬与上海豪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5836号之一 原告:朱玉彬,男,194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绪壹超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竹园路960号207、2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铭星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豪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175号3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朱玉彬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绪壹超市、上海铭星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豪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