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5836号之一
原告:朱玉彬,男,194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绪壹超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竹园路960号207、2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铭星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豪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175号3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朱玉彬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绪壹超市、上海铭星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豪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