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1084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华谊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镇中学北,实际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道科馨别墅8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宝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松,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博,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唐宋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梅江道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博,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45号院前五层。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博,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华谊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唐宋府餐饮有限公司、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天津市华谊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及被告天津市唐宋府餐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以经营需要为由,从原告天津市华谊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处借款350万元,原告分三笔出借了上述款项,转账出借150万元,支票出借200万元。其中支票出借200万元进入被告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账户,该酒楼为被告***个人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分三笔偿还借款,如未按承诺履行,原告有权向其主张全部未还金额及全部利息,后被告仅偿还原告150万元,剩余借款再未向原告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2.三被告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6年8月17日至实际清偿上述本金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本市河西区,故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实际办公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实际办公地在天津市南开区华苑道科馨别墅81号楼,其向本院递交了产权证;另,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的住所地为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45号院前五层,且三被告在本案中确认的邮寄地址亦为此地址。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婵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费凭证及上诉状正副本一并交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逾期不提交,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上诉人承担。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