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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华谊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谊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执444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谊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镇中学北,实际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道科馨别墅**楼。
法定代表人:高宝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松,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松,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钟加彬,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执行人:天津市唐宋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解放南路梅江道**
法定代表人:钟加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院**
法定代表人:陈春姐。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谊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加彬、天津市唐宋府餐饮有限公司、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津0104民初10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19502.6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有机动车登记信息、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
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款项,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经查无大额可供执行存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南开区房屋,暂无权处分。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108939.49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410563.18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富源
审判员  陈风利
审判员  梁 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管 楠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