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6民终1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平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办事处**桥北。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平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与因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1)鲁168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明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鲁168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一、被上诉人主张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该两项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法律并未规定单位在职工非因工死亡情形下应支付其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强制性义务。二、三被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有稳定的收入,系我市辖区农村居民,其本身有家庭承包的土地,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同时,被上诉人***、***均已成年,系***的抚养人,两个成年子女对***依法具有赡养义务。因此,被上诉人***并不属于生活特别困难情形。综上所述,上诉人不应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为此特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裁决。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自2020年10月13日起每月支付给原告***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480元至其临终为止,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并随国家政策调整;2.本案的全部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分别系***的配偶、女儿、儿子,2020年10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生前在被告光明公司担任电工,被告光明公司自2000年1月起为***缴纳社保,累计缴费20年10个月。2021年2月2日,邹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案字〔2020〕第1002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仲裁请求。***、***、***对该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为***缴纳社保20年10个月,根据三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表,***2020年10月13日死亡时,其配偶***已年满55周岁,参照劳社厅函[2004]1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对三原告主张的***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予以支持,即被告光明公司自2020年10月13日起,按照每月480元的标准支付给原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其领取条件丧失,并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邹平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20年10月起按照每月480元的标准支付给原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其领取条件丧失,并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邹平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资格,若符合领取资格,一审所确定的每月480元是否正确。
2004年6月23日劳社厅函[2004]176号《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答复如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范围可以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依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职工供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外***、**女、外**女、兄弟姐妹。上述人员,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本案中,***作为***的配偶,依靠***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已年满55周岁,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6号),其中载明:“为适当解决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的问题,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530元、480元、430元(详见附表)……”附表中滨州市邹平市的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80元。故,一审法院判决光明公司自2020年10月起按照每月480元的标准支付给***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其领取条件丧失,并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并无不当,光明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光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邹平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吴金魁
审 判 员 王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