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6上海华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812行初36号
原告上海华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春和路555弄3幢101室、103室。
法定代表人历玉萍,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怀,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上海华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华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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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邹晓琴
人民陪审员  蔡佩玉
人民陪审员  于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顾羽
书记员胡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