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89号
原告:大连格宾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
法定代表人:王玉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金水岸****v>
法定代表人:汤建跃。
原告大连格宾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其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格宾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殿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 烨
书 记 员 刘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