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云民终679号
上诉人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世纪华丰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睿
审判员 王健
审判员 王璟
书记员 赵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