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方有林、嵩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嵩阳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7执异6号
本院在执行方有林、嵩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嵩阳信用社、嵩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营信用社与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09年10月20日,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用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当时的沾益县大坡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沾益县大坡片区2009度中低产田改造工程C2标段的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因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借用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所以沾益区中低改办大部分工程款都是打到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帐户上,再由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打给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中五笔工程款由沾益区中低改办直接打给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5月18日沾益区中低改办打了176万工程尾款到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嵩明农村商业银行的帐户上,我院获此信息后,及时到该帐户上查询款项情况,但该款已被该公司转走。我院及时冻结了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该公司在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帐户上的款项176万元,本院认为,虽然此款是打到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帐户上,但因此款的所有权人系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此款有法律依据,至于案外人陈述的的这176万元已经归还给被执行人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并没有提供该款已偿还的直接依据。据此,案外人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 驳回案外人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晓荣 审判员  李艳明 陪审员  杨加敏
书记员  韩绍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