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与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7民初969号
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
住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秀嵩街9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被告: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街3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73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
被告:***,女,汉族,1972年1月14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
被告:嵩明万金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3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11月24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
被告: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丰登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诉被告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嵩明万金矿业有限公司、***、**、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