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7民初108号
原告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丰登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11月29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
被告***,男,汉族,1962年7月19日生,住云南省嵩明县。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富,男,汉族,1956年1月28日生,住云南省嵩明县。
被告骆**,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男,汉族,1957年4月4日生,住云南省嵩明县。
被告***,女,汉族,1964年12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传念,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嵩明县黄龙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付、***、骆**、***、***、***、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骆**、***、***、***、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的诉讼权利,原告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骆**、***、***、***、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