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终1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丰登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1月16日生,住昆明市。
上诉人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7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7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众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瑞
审判员***
审判员杨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