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创建设有限公司

淮南贵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双创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财保73号 申请人:淮南贵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三和镇西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895631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双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区朝阳中路瑞鑫大厦办公大厦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QHF2F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南贵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淮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6988657.44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双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人民币6988657.44元的银行存款(户名:安徽双创建设有限公司,账号:×××01,开户行:招商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于6988657.44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投保人:淮南贵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人民币6988657.44元,保单号:120340006096)提供担保。2021年4月12日,淮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双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账号×××01中的银行存款6988657.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南贵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峰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