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民初3582号
申请人:安徽汇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易局同辉南苑1幢3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73719J(1-1)。
法定代表人:杨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曙光,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耀禄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泰鑫现代城193-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370X7C。
法定代表人:熊南南,总经理。
原告安徽汇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耀禄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汇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滁州耀禄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3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滁州耀禄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