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5784号
原告:天津市水务局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
法定代表人:车玉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元君,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红,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子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荫菁,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水务局综合服务中心与被告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水务局综合服务中心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津市水务局综合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津市水务局综合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施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思敏
书 记 员 范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