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15483号之三
申请人:***,男,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46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申请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支行银行账户(账号:02×××18)的冻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支行银行账户(账号:02×××18)的冻结。
审 判 长 赵 琨
审 判 员 简福新
人民陪审员 张默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