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16283号之三
申请人:***,男,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子成,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申请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全部账户的冻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全部账户的冻结。
审 判 长  简福新
审 判 员  赵 琨
人民陪审员  陈子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子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