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548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渤海新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通四路以东化工一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A2WN6XM。
法定代表人:郭志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雨佳,北京金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浩宇,北京金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信合小区5号楼3-102室,公民身份号码91130983MA××××××××。
法定代表人:吴玉华,负责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12821958H。
法定代表人:林子成,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3237.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3237.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