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868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渤海新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通四路以东化工一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A2WN6XM。
法定代表人:郭志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雨佳,北京金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浩宇,北京金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信合小区5号楼3-102室,公民身份号码91130983MA××××××××。
法定代表人:吴玉华,负责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12821958H。
法定代表人:林子成,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3237.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36元,由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