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火炬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火炬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知民初908号 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火炬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政通路135号高科技创业园D座11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湘江路东段开发区行政服务大楼316室。 负责人:***。 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火炬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中心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火炬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火炬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火炬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火炬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