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陆德和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329民初373号
本院在审理浙江陆德和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陆德和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浙江陆德和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陆德和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浙江陆德和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成庚
书记员  阮钊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