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环球钢品网架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环球钢品网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2879号
原告:刘跃生,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徐州环球钢品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矿山西路火炬西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郭肖磊,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刘跃生起诉被告徐州环球钢品网架有限公司、郭肖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程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被告徐州环球钢品网架有限公司与原告所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跃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8元,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翟国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候明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