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荣泽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白塔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81民初17468号

原告:浙江荣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东和乡大林村**。

法定代表人:陈菊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彬,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殷杰,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白塔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朱家站村白塔湖鱼场内/div>

法定代表人:周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鲁杨,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荣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白塔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鲁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3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承包被告白塔湖湿地公园绿化等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已完成工程内容并竣工验收。2018年1月24日,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诸暨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委托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6355元。被告至今未付款,原告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系因审批原因尚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承认被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以审批原因作为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6355元,符合双方约定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白塔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荣泽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计26355元,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计229.5元,由被告浙江白塔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