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

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与河南东方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与河南东方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8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643号
申请人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东方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东方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848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