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民初656号
原告:哈密津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二道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MA78AQY76M。
法定代表人:王福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塔东路奎果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136959288X。
法定代表人:史清岩,总经理。
原告哈密津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哈密津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津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津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闫瑞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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