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

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破5号
申请人: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费国娟。
被申请人: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塔,住所地徐州市淮塔东路奎果**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史清岩。
2020年7月30日,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9月16日将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本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于2006年1月30日前支付其工程款407573.9元,如逾期未付款则应另行支付利息40000元。本院作出(2005)泉民二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后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持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尚未实际执行终结。
本院认为,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存在对外债权,且该债权数额足以覆盖该公司已知债务,故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百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 浩
审判员 郑凤金
审判员 朱 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慧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