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恢7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被执行人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住江苏省徐州市淮塔东路奎果一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3695928-8。
法定代表人史清岩。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本院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3)***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